國內指數期貨

期貨交易知識認知表答案及詳解

正確 不正確
1. 為增加盤前資訊透明度,臺灣期貨期交所於盤前委託時段揭露各契約模擬試撮之開盤價、量及試撮後之最佳 5 檔買賣價量資訊。

說明:為使市場得以藉由模擬試撮之開盤資訊,反映昨日收盤後至今日開盤前累積之國內外市場訊息,除揭露總委買、總委賣口數及筆數外,每 5 秒 1 次,揭露模擬試撮之開盤價、量及試撮後之最佳 5 檔買賣價、量資訊。


正確 不正確
2. 交易人從事國內、國外期貨交易,其交易制度及風險控管機制會因各國交易所、複委託期貨商或我國期貨商規定而有不同。

說明:交易人從事國內、國外期貨交易,其交易制度及風險控管機制會因各國交易所、複委託期貨商或我國期貨商規定而有不同。


正確 不正確
3. 「一定範圍市價委託」是一種不需指定委託價格,但可將成交價格限制在一定範圍內,可降低成交價格大幅偏離交易人預期之情況。

說明:由於現行之市價委託為不限定價格之委託,其成交價格可能為漲跌幅範圍內之任何價格,其成交價格可能大幅偏離,亦造成市場異常波動。為降低上述情形之可能性,規劃於現行之市價委託及限價委託外,新增「一定範圍市價委託」,使交易人下單時不需指定價格但又得將成交價格限制在一定範圍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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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價格穩定機制係避免價格異常波動的措施,國、內外期貨交易所之價格穩定機制或有不同,但都無法改變市場價格走勢,價格走勢不符預期的部位仍須注意風險控管。

說明:價格穩定機制係避免防範盤中價格異常波動的措施,國、內外期貨交易所之價格穩定機制或有不同,但都無法改變市場價格走勢,價格走勢不符預期的部位仍須注意風險控管。


正確 不正確
5. 交易人以期貨商所提供之報價資訊為下單之唯一依據,不需進行其他驗證。

說明:資訊服務係供交易人進行交易時之參考,非唯一依據,其資訊來源雖得自於一般認為可資信賴之來源,但並不保證其正確與完整,且不代表勸誘交易人進行期貨交易。


正確 不正確
6. 期貨市場使用市價委託,成交價格皆會接近委託當時市場價格,無須留意商品流動性。

說明:市價委託係不限定價格之委託,其成交價格與委託當時揭示之市場成交價格或買賣申報價格間可能產生偏離情形,且其偏離幅度可能超出交易人之預期,甚至造成帳戶超額損失(OVER LOSS)之狀況,請務必注意商品流動性。

正確 不正確
7. 期貨商品於到期後將自動轉倉,交易人無須留意期貨商品之到期時間。

說明:期貨商品於到期後將依各商品交易規則辦理現金交割或實物交割,並不會自動轉倉,請交易人務必留意期貨商品之到期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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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交易人從事期貨交易須先繳足原始保證金,且期貨商可視交易人信用狀況及及其從事之交易性質加收保證金(例如對較不具流動性商品加收保證金)。

說明:交易人應於委託交易前繳交主管機關、期貨交易所、或期貨商規定之期貨交易保證金、權利金,並應以該結算機構接受之幣別為之,且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應以現金為之,又期貨商可視交易人信用狀況及交易性質加收保證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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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保證金種類分為原始保證金及維持保證金,交易人從事期貨交易負有維持保證金之義務,須隨時注意市場行情變化,當帳戶權益數低於維持保證金時,應補足保證金至原始保證金。

說明:保證金種類分為原始保證金及維持保證金,交易人從事期貨交易負有維持保證金之義務,須隨時注意市場行情變化,當帳戶權益數低於維持保證金時,應依約定銀行存入補足保證金至原始保證金。


正確 不正確
10.交易人應自行計算維持保證金之額度與比例,並負有隨時維持期貨商所訂足額保證金之義務,不須等待期貨商之通知或要求。

說明:交易人應自行計算維持保證金之額度與比例,並負有隨時維持期貨商所訂足額保證金之義務,無須等待期貨商之通知或要求。


正確 不正確
11.臺灣期貨期交所股票期貨契約及各類選擇權契約之保證金與指數期貨相同,均為固定金額,於交易時段不會隨市場行情而變動。

說明:股票期貨契約保證金金額為期貨價格╳契約乘數乘╳風險價格係數,因此原始保證金會隨著市場行情價格而變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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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期貨商每日結算作業後,對權益數低於未沖銷部位所需維持保證金之帳戶發出盤後保證金追繳,交易人應於約定時間前,依期貨商保證金追繳通知內容,將應補繳金額補足。

說明:期貨商每日以各交易所結算價格逐日結算交易人留倉部位損益後,若交易人之帳戶權益數低於未沖銷部位所需維持保證金時,期貨商將依約定方式對交易人發出盤後追繳通知,交易人應於約定時間前,依期貨商保證金追繳通知內容,將應補繳金額補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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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盤中風險指標低於期貨商約定標準時(例如 25%),期貨商將開始執行代為沖銷作業程序。影響代為沖銷結果的因素眾多,有可能導致代為沖銷結果不如預期,甚至產生超額損失(Overloss),交易人仍應對其沖銷結果負責。

說明:期貨交易人經期貨商或期貨交易輔助人辦理高風險帳戶通知後,如帳戶風險指標低於期貨商規定(期貨商規定之風險指標不得低於 25%),期貨商應開始執行代為沖銷作業。發生超額損失及違約時,由期貨商通知期貨交易人及處理後續帳務追討作業,若係期貨交易輔助人招攬之期貨交易帳戶,得由期貨交易輔助人協助通知及處理帳務追討作業,產生超額損失(Overloss),交易人仍應對其沖銷結果負責。


正確 不正確
14.盤中風險指標低於期貨商約定標準時(例如 25%),期貨商會開始執行代為沖銷程序,將虧損部位全數沖銷,獲利部位則不會沖銷。

說明:依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106 年 4 月 13 日臺期結字第10603002750 號函,期貨集中交易市場之交易時間內,期貨交易人帳戶風險指標低於期貨商規定之標準,期貨商應代為沖銷期貨交易人盤中商品之全部部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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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交易人持有賣出價外選擇權部位,倘交易標的價格巨幅變動,部位轉為深價內選擇權,保證金可能倍數增加。

說明:臺灣期貨交易所之選擇權保證金計算方式為:權利金市值+MAXIMUM (A 值-價外值, B 值),當交易標的價格巨幅變動,部位轉為深價內選擇權,保證金可能倍數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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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選擇權契約建立部位後,該部位盤中浮動損益金額會計入權益數中加減。

說明:選擇權契約部位計入權益數為「權利金收入及支出」,盤中浮動損益僅供參考,並不會計入權益數中加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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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交易人從事期貨交易,期貨商應於成交後即作成買賣報告書交付交易人,並應於每月底編製對帳單分送交易人。

說明:按期貨商管理規則第三十九條第一項規定,期貨商受託從事期貨交易,應於成交後製作買賣報告書,交付期貨交易人。期貨商管理規則第五十二條第一項規定,期貨商應按月編製對帳單一式二份,並於次月五日前填製,一份送交期貨交易人,一份由期貨商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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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交易人在期貨商指定之金融機構完成開立存款帳戶後,即可下單委託。

說明:期貨保證金係以『虛擬帳號』方式辦理存入。每位交易人存入「客戶保證金專戶」之期貨帳號均不同,期貨商收足保證金後始得接受交易人委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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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為了下單方便,交易人可請期貨商代為保管款項、印鑑或存摺。

說明:依期貨商負責人及業務員管理規則第二項、期貨商管理規則第五十五條規定,期貨商從事期貨交易,不得代收(付)保證金、權利金或期貨交易應收付款項,亦不得代期貨交易人保管款項、印鑑或存摺。提醒交易人勿將有價證券、存摺或印章交付期貨商之員工代為保管。


正確 不正確
20.交易人從事期貨交易前,應熟悉並瞭解期貨商下單備援平台的操作方式,以做為常用下單交易系統異常時之替代。

說明:除期貨商提供多種電子交易系統,可作為相互備援外,交易人應了解電子交易並非唯一之委託方式,得以當面、電話或書面等其他方式替代電子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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